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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有关装修的法律法规联合收割机

发布时间:2020-10-18 19:12:30 阅读: 来源:开关套厂家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管理,保证装饰工程质量和安全,保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2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行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管理,保证装饰工程质量和安全,保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2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行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照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3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迫性标准。

第4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2章通常规定

第5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制止以下行动: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2)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阳台改成洗手间、厨房间;

(3)扩大承重墙上原本的门窗尺寸,撤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4)破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下降节能效果;

(5)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动。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持、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和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6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以下行动: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2)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3)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4)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2)项行动,应当经城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3)项行动,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4)项行动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第7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第8条改动洗手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依照防水标准制定施工方案,并做闭水实验。

第9条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装修活动触及本办法第6条、第7条、第8条内容的,必须拜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当。

第一0条装饰装修企业必须依照工程建设强迫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第一0一条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照施工安全操作规程,依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

第一02条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侵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第3章开工申报和监督

第一03条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获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第一04条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2)申请人身份证件;

(3)装饰装修方案;

(4)变动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

(5)触及本办法第6条行动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触及本办法第7条、第8条行动的,需提交设计方案或施工方案;

(6)拜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干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

第一05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制止行动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拜托的装饰装修企业。

装修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邻里。

第一06条装修人,或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和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装饰装修工程的实行内容;

(2)装饰装修工程的实行期限;

(3)允许施工的时间;

(4)废弃物的清运和处置;

(5)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

(6)制止行动和注意事项;

(7)管理服务费用;

(8)背约责任;

(9)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一07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依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行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装饰装修企业有本办法第5条行动的,或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本办法 第6条所列行动的,或有违背本办法第7条、第8条、第9条规定行动的,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装修人或装饰装修企业违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追究背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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